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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涉外合同的认定标准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外国人、中外合资企业等人,该合同就可认定为涉外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纠纷中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两项要件,即可认定为“经常居所地”。
所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例如:当事人因为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外地就医等原因导致无法始终居住在某一地,但只要其居住状态是相对持续的,且达到一年以上,并不会影响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就认定“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而言,则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因此,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还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