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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安全港”从一审稿适用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和轴辐协议,调整到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之下。对此,接受证券时报采访的法律专家称,这或将更好的达到立法与执法间地平衡。
安全港并非反垄断法独有概念,也存在税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中。安全港的概念源自海运规则,本意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船舶而言,可以安全到达、安全使用和安全驶离,而不会使船舶遭受损害风险的港口。随着实践发展,安全港规则逐渐发展到司法领域,指特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行为不触犯相关法律的条款。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向记者表示,一般而言,安全港规则普遍具有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的优点,立法机构对于标准界定得越简单、越清晰,安全港给当事人提供的确定性就越强。这种法律的确定性和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能够让当事人获益,让执法机构增益。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最早是在一审草案中提出,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对应的就是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与组织和帮助他人达成协议。
一审之后,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引入安全港规则再作斟酌;有的建议明确,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本次调整后的“安全港”仅被置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之下,草案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对于这样的调整,钟刚向记者表示,如果横向垄断协议也适用安全港规则,或将很大程度上提升执法难度。比如,横向垄断协议中存在的部分核心卡特尔,无论所涉主体市场份额大小都需要被处理,此时若存在安全港规则,不谈是否可适用安全港规则本身存在争议,适用时还可能需要对市场份额进行评估,无疑会增加执法工作量。同时,对于所涉企业市场份额的计算,要先界定好相关市场,涉及到商品、地域、时间等具体范围,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执法难度。此次将安全港原则限定在纵向垄断协议中,或将更好的达到立法与执法间地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也认为,之所以做出这一修改,可能是基于横向垄断协议往往危害更大的考虑,因此需要更严格的规制。他指出,“安全港”规则主要借鉴自欧盟,而欧盟设置了两种“安全港”规则:一种是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推定豁免规则;另一种是同时适用纵向和横向两种垄断协议的微量不计规则,即如果协议当事方的市场份额非常低,则其对市场的消极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可不予关注。